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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崔虹)今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非遺”傳承人的傳承提供必要的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為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創造條件等。6月1日起,《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正式實施。
  據普查統計,我省非遺項目共有1萬餘項。《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採取收徒、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新傳承人;妥善整理、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配合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室)和傳習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和傳承、傳播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對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活動,不得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址和遺跡。而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遺址、遺跡及其附屬物,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建立專門檔案,併在進行城鄉規劃和建設時採取措施予以整體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持有異議,或者對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持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規定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原標題:民間大師收徒授藝政府提供場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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